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借节日探望、婚丧嫁娶之机,顶风违纪违法,违规向有关领导干部或单位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下统称礼品礼金),甚至搞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在有力惩治收礼的同时,还需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违规送礼的问题。
准确把握责任追究的条件。正常礼尚往来的赠送财物,常见于亲朋好友之间,意在增进感情,主观上缺乏违规违纪故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违纪违法。对不属于正常礼尚往来但系基于公职人员吃拿卡要等原因,主观上没有违规故意的送礼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但是,当送礼行为违反规定,超过必要的限度,达到情节较重时,就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违规送礼人的责任。对党员、监察对象违规向有关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的,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其中需要把握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两个条件:一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二是情节较重。对此,不能单纯以数额大小界定“明显”与“情节严重”,而是要结合当地正常人情礼节实际、赠送财物的价值及频次、对公务执行的影响以及社会反响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对违规赠送但不构成违纪违法或者构成违纪违法但可以免予或不予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等处理。对单位违规送礼的,既要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还要把握好追究责任的条件,做到宽严相济。
精准区分不同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行为的定性。依收受双方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为标准,可以将送礼行为分为个人送给个人、个人送给单位、单位送给个人、单位送给单位四种。此时,需要从送礼意思的形成、钱款来源、送礼目的、送礼过程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属于哪一种情形,以便准确定性。首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的,应当界定为行贿性质。对此,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依行贿主体的不同而分为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还是依行贿对象的不同而分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以及对单位行贿,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时,应当分别援引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予以定性处理。其次,违规送礼行为的定性不限于行贿类违法犯罪,还可能基于套取公款、骗取公款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后送礼,而又涉嫌贪污、职务侵占、受贿等违法犯罪。再次,对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行贿行为,但党员向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违规送礼;党员向国家机关等公权力单位送礼以及单位向个人、单位向单位送礼的,应当确认其送礼的违规之处,从对公权力的侵害以及对国家资财的浪费等角度予以定性处理。
有效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处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所得应当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此外,对违规送礼的,送礼人或单位基于该违规送礼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也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其中对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对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纠正。在收缴违规送礼人所获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向收受方收缴其违规违纪所得,收受方已将收受的礼品礼金转赠或转移给他人的,应当向后者追缴,无法追缴的应当向收受方追缴。如果收礼方为对抗组织审查等,将其收受的礼品礼金退还给送礼人的,应当向送礼人追缴。送礼单位将礼品礼金送给有关人员或单位,因客观原因确系无法追缴,而送礼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表示愿意个人承担单位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挽回损失,在处分处理时予以考量。(常青华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