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吉青护航”青少年成长服务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7 部门:管理组

各市(州)团委,各县(市、区)团委,各青少年维权岗,各“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成员单位:

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助推平安吉林、和谐吉林建设,团省委拟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集“吉青护航”青少年成长服务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主要包括四大类:

1.各级团组织;

2.“青少年维权岗”(含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和省级“青少年维权岗”);

3.“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成员单位;

4.各类社会公益组织(需民政注册)。

二、项目内容

申报项目重点包括五大类:

1.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类;

2.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类;

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类;

4.青少年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类;

5.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类。

“吉青护航”青少年成长服务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已经开展、社会效果好的、针对性强的活动项目或本单位年度计划开展的工作,可重点围绕“吉青家园”试点和“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开展,项目资金以本单位配套或自筹资金为主。

三、项目扶持

本次扶持的项目需围绕青少年群体,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设计活动方案,拟为其中10个项目提供2万元的资金支持,其他入选项目根据整合资源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资或资金支持。

原则上项目申报主体需能够开具正规发票或往来票据,不足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各“青少年维权岗”和“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成员须与所在地团委取得联系,得到所在地团委的帮助与支持,以市州团委为单位统一上报。各市州团委要对本地区申报项目严格把关,主动介绍本地区“吉青家园”和“双零社区”创建情况,为申报项目协调当地资源,审定合格后在项目书上加盖本级公章。

四、资金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资金使用范围

1.项目资金可用于:

(1)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普法宣传、禁毒防艾宣传等活动;

(2)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宣传资料的印制、产品开发制作;

(3)“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队伍建设和培训;

(4)其他合理用途。

2.项目资金不可用于:

(1)购买办公硬件设施,粉刷墙体等固定资产投入;

(2)除餐费补助、交通补贴以外的人员开支;

(3)其他不合理用途。

(二)注意事项

1.提前谋划,做好市场调查及询价,合理规划参与人数,提高活动项目可行性,不得盲目追求活动效果,虚报人数。

2.项目预算需细化到具体支出小项,不得只有大项。

3.项目经费中培训讲课费用平均每人不得超过1千元。

4.项目中租用场地费用累计不得超过3千元。

5.项目经费直接用于帮扶慰问金累计不得超过1千元。

6.项目预决算必须一致,且严格按照支出进度支出项目经费,除不可抗拒因素需调整项目内容外,不得更改项目内容。

7.所有支出项目经费需提供正规发票复印件、费用领取单等佐证材料,并保证复印件内容清晰,钱数一一对应。佐证材料需保留电子版并及时上报。

请各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上注意财务纪律,严格把关,保存好支出凭证,确保项目经费合法合规支出。

五、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各市州团委于3月30日16:00前将“吉青护航”青少年成长服务项目申报统计表(附件1)、项目申报书(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团省委权益部(电子邮箱:jilin12355@163.com)。市州团委要做好本地区申报材料收集、初审、汇总上报工作。

2.项目评审。4月6日前,团省委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3.项目开展。入选项目严格按照《共青团吉林省委工作内容项目化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团省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放部分扶持资金。各级团组织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积极参与本地区示范项目所列活动,并留存影像资料。9月5日前各项目负责人要报送项目中期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余扶持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并进行项目扶持资金的追缴。

4.项目验收。12月14日前,团省委联合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督导检查,对项目的成效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提炼普遍性规律,对未按计划完成工作项目的单位进行项目扶持资金追缴。

联系人:佟学军  辛 欣  李 磊

联系电话:0431-85876670、85876650

附件:1.“吉青护航”青少年成长服务项目申报统计表

2.“吉青护航”青少年成长服务项目申报书

 

团省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