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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7 部门:管理组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组织通则修正案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组织通则。
第二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JILIN PROVINCIAL YOUTH FEDERATION)简称为吉林省青联或吉林青联(JPYF),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吉林省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吉林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吉林省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团结和凝聚各行各业杰出青年人才的组织,是代表吉林青年对外交往的主要团体。
第四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振兴吉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六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七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省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市(州)、长白山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及本会组织通则,并自愿申请加入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八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九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团体委员的权利;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通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通则,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任届期满自动卸任。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六条 委员1年内不参加活动、不履行职责义务,由本会主席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通则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二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委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体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通则;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议,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召集人主持;
二、组织实施通则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由吉林省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每年至少4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 主席会议的职权
一、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确认的事项;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有关人事事项;
四、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决定秘书处提出的日常事项;
五、行使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本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的职权
一、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
二、提出委员产生办法,以及依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委员产生办法与会员团体和有关单位协商委员人选,审核委员产生程序;
三、协调界别、会员团体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
五、评价本会委员履职情况及本会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六、处理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会务。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组,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组一般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界别工作组的职权
一、负责联络本界别委员;
二、反映本界别委员的意见;
三、依据本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设计开展本界别的各项活动,向常委会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四、了解本界别委员的履职情况;
五、完成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界别工作组可以相互开展跨界别活动,也可邀请其他界别委员参加本界别组的活动。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六条 市(州)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均可依据本会通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上一级青年联合会报告并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经本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属于吉林省青年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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