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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7 部门:管理组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提案工作制度(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吉林省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省青联)委员履职意识,更好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案是省青联委员、各会员团体以及省青联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省青联提出的、经省青联秘书处审查立案后,商请相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省青联委员表达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形式,是青联委员发挥作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是青联委员充分反映青年诉求、广泛汇集青年意愿的重要方式,是推动青联组织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联组织自身建设,进一步团结、引导和服务广大青年,组织动员广大青年以实际行动为实现吉林全面振兴而奋斗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 由省青联秘书处负责提案的征集工作,发布相关通知,并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提案征集。
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个人提案:省青联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提出提案;
(二)联名提案:省青联委员3人以上可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会员团体、界别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集体提案:各会员团体、界别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注重质量、讲求实效,联系委员岗位特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省青联委员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青联组织自身建设,青年成长成才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开展建言献策;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内容实事求是,主要观点及建议简明扼要,做到摆事实情况、作原因分析、提具体建议。无具体建议或措施的,将作为意见或建议处置,不列为提案。“一案多事”的提案属无效提案;
(四)提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八条 提案由案名、简述、案由、案据和方案等五部分主要内容组成。
第九条 提案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提出提案。
第三章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第十条 提案审查工作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团体或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审查步骤:
(一)省青联秘书处对提案进行预审查;
(二)通过预审的提案,提交主席办公会研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可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提案团体或提案人修改、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不符合提案内容、格式规范要求的。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三条 立案的提案,由省青联秘书处分类汇总整理,对内容相同且符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第十四条 涉及全局性问题的、质量较高的提案,省青联将以省青联团体名义向省政协提出团体提案或通过省人大青年代表和省政协青年委员,将提案上交省人大和省政协审查立案后交有关单位办理。同时,以“吉林省青联建议”等形式呈送省委、省政府。
涉及青联组织自身建设、青年成长成才且省青联自身能解决的提案,由省青联秘书处予以书面答复,并在工作中采纳落实。
在每年召开的省青联常委会议期间,举办提案交流活动,遴选出一批优秀提案做大会交流发言,邀请省级有关单位领导现场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主席办公会责成省青联秘书处派专人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提案团体或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提案的反馈方式:
(一)对于联名提案,办理复文流转给第一提案人,由第一提案人流转给附议人;
(二)对于集体提案,办理复文流转给会员团体提案的联系人,由联系人流转给本团体委员。
第十七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团体或提案人可以通过省青联秘书处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省青联秘书处反馈办理意见,以便了解进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由于省青联不是权力机关,提案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单位有不予答复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通知和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省青联秘书处。